武汉住宅装饰设计人员聘用与行为规范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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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住宅装饰设计人员聘用与行为规范(试行)
一、总则 条  住宅装饰业与住房装修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,住宅装饰设计是住宅装饰企业(下称企业)的重要岗位。为了构建企业与设计人员稳定、和谐关系,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提高设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更好地服务市民,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第二条 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会员企业。二、企业聘用设计人员规范 第三条  企业应按劳动部门相关法规要求,与受聘设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,明确双方责任、权利和义务。第四条  企业应注重设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,不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。第五条  企业应建立有利于设计人员成长与发展的机制,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配置先进的软硬件设施,保证设计人员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正当、合法的基本收入。第六条  企业应尊重设计人员的择业自由,在公平、公正和双方合同(协议)约定的前提下,允许设计人员在企业间正常流动。三、设计人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  设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遵守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,信守承诺,效力企业,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。第八条  设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诚实守信,善待客户,努力完成工作任务。第九条  设计人员应做到不以所在企业名义、利用所在企业资源私揽工程项目,损害企业利益。第十条  设计人员应做到不以不正当手段向客户推销材料,不与材料商串通虚高材料价格和虚假打折谋取私利,侵害消费者权益。四、激励与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  对于诚实守信,品德高尚,业绩,技能拔尖的设计人员,由企业提出,协会审定,适时以相宜方式在业内予以通报表彰。第十二条  对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能的设计人员,由企业推荐,在协会会刊、网站上适时进行宣传和推介。第十三条  违反本规范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,对客户有明显欺诈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对利用企业名义、资源私揽工程项目损害企业利益者,对与材料商串通虚高材料价格或虚假打折,欺骗客户从中谋利情节严重者,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有关规定予以除名,并提请行业协会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在业内通报。第十四条  对由于违规而被所在企业除名的设计人员,应认真反思,吸取教训,改正错误;在没有认识错误和悔改行动之前其他企业不应录用。五、附则 第十五条 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本规范的解释,指导本规范的实施,受理投诉与纠纷调解。第十六条 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一篇:武汉地区建筑装饰设计师评选办法